【案例摘要】
勤勤恳恳在一家企业工作了18天,最后一发工资竟然仅66元,相当于一天只给3块钱!
然而这件事发到网络上之后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却惊讶的发现这种现象并不是偶然现象,有不少大学生都遇到过这种事情。
一些不良商家将大学生几乎当作免费的劳动力使用,这种行为让资本家看了都自愧不如!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小王和小李,两个都是大学生暑假在家闲着没有事情可干,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了一家公司正在招人。
由于是朋友的介绍,两个人也就去了,在家闲着也是闲着不如赚点零花钱。
两位小伙加上该公司的人事后,便了解到了工作的详细内容。
该人事告诉两位小伙,这里的无责底薪是1000块钱,一天工作八小时,免费提供三餐和住宿,只需要空调费用当事人AA就行。
这待遇可以说已经很不错了,因此两位小伙也就答应了下来。
等两位小伙来到公司后却发现了不对劲,现实情况和网上说的完全不同,电费要掏钱,水费要掏钱,甚至住宿也要交一部分钱。
承诺的1000元底薪不停的在扣钱,扣着扣着竟然分文不剩了。
于是小王和小李便提出了要离职,离职后结算工资,小王干了18天赚了66元,小李干了18天赚了74元。
这完全是把两个人当冤种免费劳动力用了。
最终折合下来,两人一共干了半个多月,相当于一天只赚了不到4块钱。这让两个人根本无法接受。
而且跟来之前讲好的根本不同,事前明明表示什么都不要钱,来了之后又各种扣钱,这完全是虚假宣传,是诈骗。这让两个人本就觉得不公的心情变得更加愤怒!
越想越气不过,愤怒的两个人去找老板协商薪资的问题,但老板的态度却非常不以为然,觉得工资是合理的。
并表示负责人应聘的时候已经通知薪资问题了,还怪二人没有了解清楚。老板坚决不给两个人补齐工资,并且非常不耐烦的赶走了两人。
咽不下这口气的兄弟两个人非常愤怒,决定一定要为自己的劳动成果讨个公道。
于是两个人找到了媒体记者曝光了这件事。
他们告诉记者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自己认认真真的工作了18天,最后结算工资竟然被扣到就剩66块钱!
如果一天的工资薪酬是45块钱的话,那么现在所发的工资不就是相当于只开了两天的工资吗?
之后众人了解到,这并不是个例现象,这种现象甚至还不少。
同时小王也表示自己有不少同学和朋友也都利用暑假打暑假工,但也是本就不高的底薪各种扣钱。
同学小罗,辛辛苦苦干了32天,最后工资结算竟然只有125元。
随后便有记者来到了这家公司询问具体情况,根据公司人事的描述,如果干不满一个月,那么是没有办法免除住宿费和饭费的。
至于其他的费用,负责人还表示入职之前就已经有人告诉过他们这件事。
他们之所以不知道是因为他们自己没有去了解,所以这些扣款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这样的说辞,小王和小李当即便表示从来没有任何说和自己说过这些事情,并调出来了所有的聊天记录。
面对这样的行为该公司的负责人很明显无法自圆其说。随后在记者和舆论的压力下,该公司将所有的工资又还给了小王和小李。
小王和小李的问题是解决了,那他们的朋友的同学们呢?全国又有多少大学生面临着相同的困境呢?
面对这种大型的公司和企业,单靠大学生一个人的力量是根本无法抗衡的,如果没有这些政府部门的帮助,他们的维权之路将难上加难。
这也是大众面对这种事情最关心的事情,真心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出手管理,给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们一个公平正义。
【以案释法】
难道面对这种恶行,我们只能靠媒体靠舆论和靠自己来维权吗?还是只能选择默默忍受?
下面本文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以下上述案件。
一、本案中该公司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首先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单位是不能随意对员工进行扣薪的。
同样单位因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把员工的工资全额扣除,这是违法的。
经济损失如果是从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因此本案中,该公司随意克扣大学生工资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劳动法。
2、对于该公司宣传时的承诺与现实不符怎么办?
首先,想搞清这个问题大家要理解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叫做要约邀请,一个叫做要约。
企业发布招聘信息,属于要约邀请,而当事人发送简历表示愿意工作,属于要约。
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的当事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的内容,那么公司是没有义务必须履行招聘广告中的内容的。
因此这里就经常会产生法律纠纷,也给大家提供警示作用,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发生完简历后。
如果后续成功入职,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将招聘广告上的内容填写上前,如果没有填写,那么公司是没有履行的义务的。
到那时,吃亏的只能是自己,且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的权益也是不受劳动合同保护的。
因此建议我们大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与公司签署合同,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3、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兼职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代表你已经成为这家公司的正式员工,类似于这家公司已经给了你自己公司的编制。
这种合同一般情况下属于当你决定长期在这家公司打工时可以签订的。
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性也是最强的,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较起来,效力就差了许多,约束力也差了很多,例如最低工资制度在劳动合同中是适用的,受法律保护的。
但劳务合同基本上按照当事人的劳动结果来分配工资,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
且劳务合同中,公司不需要为当事人上缴五险一金,不仅如此劳务合同中的劳动所得需要上缴的税费也比正常劳动合同要高很多。
且在辞退时,签订了劳动合同时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但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可以随时辞退,类似与临时工。
我们日常生活中听到的n+1制度,也就是在离职时公司需要补偿的制度在劳务合同中也是不适用的。
兼职合同大部分都是劳务合同的一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签订纸质合同的情况比较多,我们通常认为在入职时是默认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的。
两者对于暑假工来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维权的不同,劳动合同相对来说,维权是容易一点的。
因为劳动合同可以寻找劳动局介入,也可以选择仲裁机关或者法院都可以帮助自己维权,受劳动法的保护。
而对于劳务合同来说,维权手段就很少,只能通过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者法院,且只受到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
大学生“做牛做马”18天,辞职工资只有66元的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
这一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加大监管力度和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与执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