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女方对男方没有感情了却不能离婚?
提起离婚上诉,又被法院依法驳回,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让我们来看那看看今天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
张先生是福建人,他的家世注定了他会成为一名军人,他的爷爷是一位抗战老兵。
在张先生很小的时候,他和兄弟姐妹们就常常围在爷爷身边,听爷爷当年上阵杀敌,保卫祖国的故事,这对他的人生道路选择有着重大影响。
张先生的父亲、伯伯还有舅舅都是军人,他们也是受到了父辈的影响,一到年纪就进入部队,接过父辈们手中的接力棒,继续为保卫祖国贡献青春热血。
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下,张先生从小就立志成为一名军人。
他的生活经历就是一场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这些教育不是书本上的文字,而是父辈们的言传身教。
高考结束后,张先生毅然进入了一所军事院校学习,毕业后直接进入了海军部队担任航空兵。
军旅生活异常艰苦,但张先生坚持了下来,他时常与家人分享生活但是从来不说一声苦。
张先生的父母一直催促儿子早点找一个对象,老两口天天见不到儿子,倒是希望能够快点来个孙子能够带一下。
张先生也知道父母的心意,但是在军营里实在是不方便谈恋爱。
张先生的母亲原本就是军嫂,她知道当军嫂是一个怎么样的体验。
不仅和丈夫聚少离多,家里面的事情只能自己一个人包揽,别人家里过年过节团聚的时候,自己家里只有羡慕的份。
所以她也不敢轻易给张先生安排相亲,怕一般人吃不了这种苦。
张先生的母亲喜欢打牌,在牌桌上认识了许多人,一次闲聊过程中,邻桌的牌友听说她的儿子是名军人,现在还没娶亲,于是兴致勃勃的介绍了杨女士。
见面之后,双方对彼此都很满意。在那之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爱情的火花逐渐点燃。
在相亲后半年,两人确定了情侣关系。
相识后一年两人便登记结了婚,在结婚以前,张母将准儿媳叫到家里面,千叮咛万嘱咐杨女士当军嫂一定要考虑清楚,这个身份不是一般人能够当得来的。
杨女士对未来生活很是期待,觉得自己肯定能够胜任,张母这才放心。
谁想到后来成就了一对怨侣!
两人婚礼办的格外低调,结束后没两天张先生就回到了部队,杨女士又过起了一个人的日子。
为了让丈夫放心,她搬到张家居住,替丈夫照顾父母的饮食起居。
闺蜜们都很羡慕杨女士能够嫁给一个军人,有有一段幸福的婚姻,但是其中的苦也只有杨女士知道。
她十分羡慕闺蜜们和各自男友每天能够见面,就算见不了面也能够时时刻刻通过手机见到彼此、听到彼此声音的生活。
这些都是她在日常生活中得不到的。
张先生自然知道妻子的苦闷,一有时间他就会回到家里陪伴妻子,陪她逛街、游玩,就像许多新婚夫妻一样过着甜甜蜜蜜的日子。
但这种日子终究是短暂的,分别的时候最为难受,杨女士经常在张先生离开家门那一刻泪流满面,久久不能缓过神来。
一开始张先生回家的时候,杨女士都会很开心,丈夫这个时候的温暖陪伴能够消除过去几个月寂寞的阴云。
但渐渐的,她不再期待丈夫回家,她不想体验那种分别的痛苦,快乐往往很短暂,痛苦却很漫长。
张先生后面几次回家看到杨女士闷闷不乐,就给她做思想工作,但这些杨女士是根本听不进去。
张先生这个时候常常会说杨女士没有大局观,杨女士也只会以眼泪回复他的“批评”。
张先生担心杨女士会因为此事患上抑郁,一次回家的时候就劝说杨女士“随军”,他如今的身份可以申请家属随军,到了驻地杨女士也可以找一份工作来做。
但是那边的条件比较艰苦,而且规章制度比较多,与外面的生活很不一样。
杨女士有自己的工作,在自己原本熟悉的环境下生活了二十多年,在这里还有自己的朋友,有自己的父母,有自己爱好,自然是不想跟着丈夫一起去那边生活的,所以她拒绝了张先生的安排。
两人的关系就这样聚少离多的持续了好几年,几年来杨女士对这段婚姻的态度是越来越消极。
最后她难以忍受这种寂寞,最终提出了离婚。
对于离婚,张先生当然是反对的,他认为这些事情都是可以通过两个人的努力解决的,这并不是一个无解的题目。
他希望杨女士能够体谅自己的身份,也希望他能够认真考虑一下随军这个选项,在他看来,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但杨女士离婚的决心已定,她不想过这样“守活寡”的生活。
对此,张先生坚决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杨女士见张先生不同意,不顾家里人和公公婆婆的劝阻,直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驳回了杨女士的离婚诉求。
这让杨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自己都有不想过的心思了,难道还要硬生生的维持这段关系?
法院认为两人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张先生身份特殊,他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两个人之间不能轻易离婚,希望杨女士能够给予张先生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杨女士得到法院的答复之后并不满意,决心再次上诉,如今这起离婚纠纷还在调节之中。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杨女士因为聚少离多的生活对婚姻感到无望,随即向身为军人的张先生提出离婚,在得到张先生的明确拒绝后又上诉法院,最终败诉。
此案在网上曝光之后许多人为杨女士表示理解,但同时也有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
因为这是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军人家庭稳定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角度聊一聊这个案件之中的一些问题。
1、军人配偶不得提出离婚?军婚怎么样才会判离?
本案中,张先生是一名军人,他与杨女士的结合是军婚,所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轻易是不能离婚的。
本案中杨女士因为聚少离多而离婚不会成为法院判离的理由。
当然不是说军人配偶不能提出离婚,我国《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杨女士向法院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这个并不在“重大过错”之中。
军人这一职业有极强的特殊性,可以说“聚少离多”本来就是军婚的一个特征,这是一个正常现象。
杨女士在婚前就应该考虑到这一情况,而不是在婚后才因此后悔。
所谓的“重大过错”指的是现役军人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等。
本案中张先生十分爱护妻子,在有限的回家时间里对妻子百般呵护,并没有上述行为。
在我国,很多军人都驻守在边关、海防还有其他远离城市的地方,长时间不能和家人团聚,为保卫祖国边疆领土安全贡献了自己的宝贵青春。
军人们为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被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重要举措。
如果都像杨女士这样,因为丈夫的军人身份聚少离多而时常抱怨,只会让身在军营之中的军人们稳不下心来保卫祖国。
当然,保护军婚不是泯灭人性,实在是严重的夫妻矛盾,法院是准予离婚的。
2、军婚依法保护,破坏军婚如何惩罚?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军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作为军人配偶不能轻易提出离婚,而法院也会在军人的离婚纠纷上做出慎重的决定。
因此破坏军婚的行为就是一种极其严重,法律严厉打击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责任形式为故意。
破坏军婚罪其构成要件一定是行为人知道对方身份,如果不知道对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不会构成此罪。
破坏军婚罪只有行为人会构成,作为军人配偶的相对行为人并不够构成此罪,一般不会受到惩罚。
法律对于“破坏军婚”行为的惩罚与上述为何要保护军婚是一样的道理,只有法律对军人的婚姻提供足够的保护,才能让保家卫国的军人安心在岗,奉献热血青春。
大家认为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做法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