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求求你们了,再给我一点时间,我的蛙真的是虎纹蛙和黑斑蛙,不是牛蛙呀,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怎么会变成牛蛙呢?”
“什么虎纹蛙和黑斑蛙,我们鉴定结果显示它就是牛蛙。牛蛙必须进行消杀!”
陈女士看着在自家蛙塘进行消杀的镇政府工作人员,看着93万尾蛙苗毫无生机,陈女士的心都在滴血。
为了响应振兴乡村的号召,陈女士最近打算在村里面弄一方蛙塘来养蛙,她拿出了自己这么多年的几十万积蓄,再向银行贷了些款,总共投资了大概60多万,在老家的农村搞起了水产养殖。
从选择养殖的地方,到选择养殖的蛙苗,陈女士步步小心,每走一步都找了专家陪同选择,谨慎对待,就害怕有什么差池。
之后,根据市场调查,最终选择了虎纹蛙和黑斑蛙,共计93万尾蛙苗。养蛙苗的水塘也是请了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陪同,力求每一步都不出差错。
一切准备就绪,陈女士便向水塘里面投入了蛙苗,虽然很忙很累,但是陈女士心里面却感到很踏实和高兴。
但是这种高兴却没有持续多久,从她决定养蛙苗开始,便似乎有所阻拦的镇政府果然开始给她出难题。
这天,陈女士突然接到了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的通知,说她养的93万尾蛙苗是牛蛙,养殖牛蛙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污染水源,在当地是不被允许养殖的,陈女士养的这些蛙必须进行消杀处理。
这可让陈女士傻了眼。自己选择的这93万尾蛙苗都是经过专家陪同精挑细选的,全是虎纹蛙和黑斑蛙,怎么可能会有牛蛙?难道是卖蛙的企业骗了自己不成?
陈女士拿出了自己购苗的合同,上面明明白白的写着自己的蛙苗不是牛蛙,但是当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却并不认这个合同,他们一口咬定这些蛙苗一看就是牛蛙。
可是现在这些蛙苗连脚都没有长出来,根本难以一眼看出到底是什么品种。
没有办法,陈女士只好找来当初卖苗的企业,这个企业也一口咬定自己不可能拿牛蛙的蛙苗来作假,自己供给陈女士的,绝对是真正的黑纹蛙和虎斑蛙。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农业局便提议去进行一个专业的检测。于是镇政府工作人员便采集了蛙塘的蛙苗样本,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可是当检测结果出来的时候,陈女士便知道自己无力回天了。
检测结果赫然显示,她的93万尾蛙苗都是牛蛙。
这下镇政府便更有理由催促陈女士对她的蛙苗赶紧处理消杀了。
陈女士无奈,只能够请求到再多给她一些时间,现在这些蛙苗连脚都没有长出来,进行处理搬运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大面积死亡,可是政府表示只给她四天时间。
陈女士没有办法,只能先将一部分挖苗移到自家的猪圈养殖场里面,还没有等她搬离完,消杀的工作人员便来了。
陈女士心里也一直很疑惑,明明自己当初买的就是虎纹蛙和黑斑蛙,卖苗的企业也坚称不是牛蛙。
于是陈女士对镇政府说到:“求你们再给我一些时间,我一定再次送去检测,来证明我的蛙真的不是牛蛙。”
“我们的鉴定结果显示它就是牛蛙,必须要进行消杀。”
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强硬,没过多久,蛙塘里的蛙苗已经全部被扑杀。更令陈女士感到心痛的是,她家猪圈里面搬运的蛙苗也没有放过,全部进行了消杀。
消杀完这几天后,不仅蛙塘的蛙苗全死了,就连猪圈里面的90多头猪也因为消杀而死的只剩一头了。
陈女士损失惨重,投入的蛙苗,加上九十多头猪,女士将近损失了上百万元。对一个普通的在农村里面创业的人来说,这无异于是一笔天大的损失。
陈女士只能在几90多万尾蛙苗当中紧急补救,找出还幸存的蛙苗。
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幸存的蛙苗也长成了,长成的蛙苗一眼就可以看出不是牛蛙,让陈女士既气愤又怀疑,于是她和当时卖苗的企业再进行了检测和调查。
他们发现当时的第一份检测报告其中有一些漏洞,上面显示的采集样品出现了“蛙的四肢”的字样,可是当时的蛙并没有长出脚来。
心存怀疑的他们找到了当时的检测机构,却发现这个检测机构连营业执照也没有,这个机构的检测人员也表示当时把样品送过来的人也并不是快递员。
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是有人把采集的样品掉包了?陈女士立马将幸存的花苗再次送去了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这次结果显示这些蛙苗根本就不是牛蛙。
可是为时已晚,欲哭无泪的陈女士只好将这个消息告诉了记者,希望能为自己讨个公道。
媒体通过暗中采访,询问了镇政府的赖镇长,关于陈女士这件事情究竟该怎么处理,怎么解决、怎么赔偿的事情。
“这个东西它就是这个样子,已经发生了,还能怎么样呢?我们只能积极去面对。”
镜头里的赖镇长,面上一派风轻云淡,说出的话也是轻飘飘的,脸上甚至还带着淡淡的微笑。
这不禁让人气愤又无力,第一次的检测结果究竟为什么会显示为牛蛙苗?这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谁又该为陈女士的损失负责?
接下来,欢迎走进今日分析。
?——【以案释法】
1、如何定义政府的行为
本案中镇政府的消杀行为,是什么性质呢?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只有弄清楚消杀行为的性质,才能找到政府执法的法律依据和监督政府执法程序是否得当。
根据《行政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可知,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规定或者不按照行政法规办事的主体给予的行政上的处分,一般是以书面形式告知。
本案中政府认为陈女士饲养的“牛蛙”违反了该市关于生态管理的法规,所以应当告知其要处理掉“牛蛙蛙苗”的行为属于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于不按照相关的基础行政决定办事的主体,有权依照程序对其强制执行。本案中陈女士在得到鉴定结果之后,仍然不配合执法工作,故而政府进行了消杀,所以,消杀行为属于是政府的强制执行。
那么政府的消杀行为有没有错呢?
肯定是有的,而且不止一处。
政府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第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案中政府在对陈女士进行告知之后,只给了陈女士做鉴定的事件,而陈 女士一再要求恳请政府多给予其时间时,却被政府一口回绝。而且政府在回绝之后,也并未再次进行催告和听取陈女士的申辩,更未对强制执行的决定进行书面告知送达陈女士。
这一些列行为皆属于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违法之处之二,是政府对于牛蛙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也未进行过检查,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也做过评估,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都建立在一份错误的证据上,这充分说明政府在该案中的工作存在重大失误与失职。
且根据行政法的预保护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时候,必须要对公民的财产实施 预保护措施,而不得损害公民的财产权益。
本案中,政府的消杀行为虽然只是针对“牛蛙”,但是却殃及到了93头猪的生命,给陈女士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故而,综上,政府的强制执行一方面执行依据的证据具有瑕疵,一方面其执行的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陈女士的申辩权等,且其执行过程中还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陈女士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行政主体赔偿损失。
2、陈女士的损失归责于谁?
网友表示,这一切的错误还是那个无良的鉴定机构造成的,它既没有资质,也没有技术,导致胡乱鉴定的结果成为政府执行的依据,所以该鉴定机构应该负最大的责任。
而也有网友表示,这政府主导的强制执行,就应该政府负责,毕竟是政府自己在鉴定上具有疏忽,而且全过程政府都显得十分心急,不给什么解释的机会,政府应该负责。
而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负责。
具体到本案,既然是镇政府的决定,也是镇政府带人去进行的消杀,那么理应由镇政府作为被告,承担责任。
而对于本案中缺失资质的鉴定机构,则可由政府对其追究责任,责令其停业关闭以及处以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陈女士的追究权利丧失未否?
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中,只要陈女士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还没有超过6个月时效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维权。
公权力侵权事件我们屡见不鲜,可是能得到保护的却很少。一方面是民众维权意识淡薄,一方面就是政府 也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或者采取消极处理的方式,就如同本案中的镇长一样。
而这件事情目前还处在后续的调查之中,也希望当地镇政府能够给陈女士一个公道,让那些返乡创业振兴乡村的人,能够有一个更好的环境和更大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