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多次性侵后为求自保,在隐私部位涂毒致男子死亡,违法吗?

当前位置:看文网 > 综合类 > 法律政策 > 发布时间:2023-07-14 19:11 来源:未知 点击: 手机阅读
  【·案例摘要·】
 
  女子多次遭到性侵犯,终于忍无可忍,心生一计,在生殖器官涂满毒药。男子再次侵犯,不料中毒身亡,成了快活而死的“风流鬼”。
 
  女子被起诉,法院认定:该女子无罪!男子亲属不服,这个案子该如何判,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再细做评说。
女子遭多次性侵后为求自保,在隐私部位涂毒致男子死亡,违法吗
  心生歹意欲侵犯
 
  林某今年二十岁出头,正是如花一样的年纪。刚刚从学校毕业,在当地的一所医院里上班,是一名小护士。有一个男朋友,两人相识于大学,这么多年来感情依旧如初。
 
  林某平日里工作非常的繁忙,经常加班到深夜。这天,林某像往常一样加完班,此时已经是深夜,平日里加完班后都是男朋友来接她回家,但最近男朋友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出差几天,不能来接她。
 
  林某只能自己回家。林某也经常能在电视或者手机中看到女孩深夜单独回家,遭到性侵这种报道,心中也十分担心,但她实在是不愿麻烦别人,又觉得这种事离自己很远,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的。
 
  上了一天的班的林某筋疲力竭,只想快点回家好好休息一下。于是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就朝家的方向的回去。
 
  没想到,路过一片树林的时候,遇到了王某。
 
  林某一心只想着快点回家,丝毫没有注意到自己身后不知何时已经有一个男子在尾随了。
 
  王某是一名无业青年,上学时不好好学习,年纪轻轻就辍学在家。父母让他自己找点事情做做,至少能养活自己。
 
  王某于是去了一家理发店做学徒,但是他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没多久就不干了,整日游荡在街头。
 
  这天晚上他正巧路过树林要回家,偶遇到林某,王某见林某长相甜美,又是一个人回家,顿时心生歹意。
 
  于是王某一路尾随林某到林某家中,趁林某洗漱的空档偷偷溜进林某家。
 
  林某洗漱完毕,正要准备睡觉,谁知王某竟然突然窜出来,林某被吓了一跳,来不及反应就被王某推倒在床上,林某拼死反抗,但一个柔弱女生怎么敌得过身强力壮的男生?
 
  不顾林某的反抗王某强迫林某与自己发生了关系。事发之后,王某见林某似乎胆子很小,便威胁她不许报警,要是知道她报警了就把这件事情都说出去,有她好果子吃!
 
  王某离开后,林某害怕极了,怕真如王某所说的那样报复自己,又觉得自己忍忍就过去了。
 
  万一让别人知道了,男朋友会怎么想自己,医院的同事会怎么想自己,自己的声誉一定会受损。
 
  便忍气吞声没有将今天晚上发生的事告诉任何人,偷偷隐瞒了下来。
 
  咄咄逼人再侵犯
 
  但是好景不长,过了将近半个月,王某卷土重来,提前埋伏在了林某家,等林某回家。
 
  林某下班回家后,见王某在自己家里,心中害怕极了,连连求饶,自己明明没有将这件事情告诉任何人,希望王某能够放过自己。
 
  可王某并没有因此心软,反而看清了林某的胆小,于是王某再一次强迫林某与自己发生了关系。
 
  不过这次,王某更加放肆了,侵犯完林某后还不肯罢休,索要了林某的联系方式,还表示自己以后还会再回来找她的。
 
  在王某的威胁下林某不敢不给。王某还了解到,林某原来有男朋友,这让他觉得自己手里又多了一个筹码。
 
  于是王某还威胁林某,最好像上次一样乖乖的的什么也不说,不然就告诉她男朋友,不仅让林某不好过,还让林某的男朋友吃不了兜着走。林某心里害怕极了,连忙求饶,希望王某不要打扰自己的男朋友,自己绝对不会说出去的。
 
  王某见林某如此听话,心满意足的离开了。林某以为自己的退让会让王某就此罢休,可王某这种人就是越纵容越放肆。
 
  在此之后,王某又几次潜入林某家对林某进行侵犯。
 
  这天,拿到了林某的联系方式的王某给林某发了一条短信,短信称,王某今天晚上还会去找林某,让林某提前做好准备。
 
  收到短信的林某下定决心不再顺从的任人摆弄,决定奋起反抗。
 
  命丧黄泉风流鬼
 
  可自己一个柔弱的女生怎么对抗这个身强力壮的成年男子呢。林某思来想去,看到自己手中的药品,突然心生一计。何不利用自己的专业,报复王某于无形。
 
  于是林某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配置出了毒药。
 
  预想着将这些毒药涂抹在自己身上,恐吓王某让他知难而退,不再对自己实施侵犯。很快夜晚就降临了,王某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林某家。
 
  今天的林某有些反常,一改往日的抗拒,竟然对王某的动作多有迎合。王某心生疑惑,但很快便打消了疑虑,以为是这么多次以来林某接受自己了,对自己的打消防备了。
 
  正当王某要与林某发生关系时,林某紧急叫停,表示自己要去卫生间一趟。
 
  林某来到卫生间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涂抹在自己的生殖器官处,并喝下了解药。
 
  在王某和林某发生关系后,没过一会儿,沾上毒药的王某就口吐白沫,倒地而亡。
 
  林某并没有逃避自己的责任,在事发之后第一时间报了警,并且叫来了救护车。但由于毒性太过强烈,王某当场毒发身亡,还没来得及等到救护车。
 
  面对警察的询问,林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与此同时,也将自己这段时间所收到的伤害全盘托出。随着王某的死亡和林某将事情公之于众,这起强奸案才出现在众人面前。
 
  【·以案释法·】
 
  王某多次侵犯林某,可林某并未报警,也没有告诉任何人,王某是否还成立强奸罪呢?那么先来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是强奸罪,它是如何定罪量刑,相信大家会清楚并且肯定的回答:当然成立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在对林某进行侵犯时,林某是有强烈的反抗和求饶的,这说明林某不是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而是王某强迫自己的。
 
  虽然事后林某没有报警,王某的行为还是带有强迫性质的。王某在违背林某内心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侵犯了林某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王某潜入林某家中,用暴力将林某控制住,然后对其实施侵犯,在侵犯之后还威胁林某不许将事情说出去,使林某不敢反抗。
 
  每次王某都是带着奸淫的目的与林某发生关系。
 
  并且王某是精神正常并且没有残疾的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由此可知,王某成立强奸罪既遂。
 
  有人可能会好奇,王某侵犯了林某多次,与只强奸了一次的罪犯相比刑罚是否相同呢?一定是不同的。两者的对社会的法益侵害性不同,应受刑罚处罚性和可谴责性就不同,其受到的刑法处罚也就不同。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刑法也有明确规定。
 
  “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王某在违背林某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多次与林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对林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应当加重处罚。
 
  刑罚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是报应和功利。刑罚具有一身专属性的特性,当受刑人死亡的时候,刑罚即归于消灭。由于王某已经不幸中毒身亡,已经用生命付出了代价,强奸罪的刑罚便不再执行。
 
  至于林某,在身体上涂抹毒药导致王某毒发身亡,是否违法?其实是不违法的,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责任。”
 
  简单来说,正当防卫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因此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就是要有不法侵害。王某多次在违背林某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与林某发生关系,对林某的法益产生了危害,属于不法侵害。
 
  第二个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防卫的一定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事前的也不能是事后的,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在林某为自己的身体涂抹毒药时,王某的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了,而此时林某反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
 
  而且主观上林某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不是杀人的故意。
 
  虽然在限度上规定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付刑事责任。林某看似超越的必要限度,造成了王某的死亡,成立防卫过当。
 
  可《刑法》第二十条还有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王某是正在对林某进行强奸,因此林某不用对王某的死负责。成立正当防卫。
 
  社会对女性极其不友好,我们只是告诉女孩子要保护自己不受到侵害,却很少有人告诫男孩子要尊重女生。
 
  可社会大环境就是如此,我们每天小心翼翼却还是无法彻底避免受到侵害,所以我们要强大自身。
 
  除此之外,就算遭到强奸也不要害怕恐惧,更不要质疑自己,这不是你的错。一定要及时报警采取相应措施,惩治坏人,法律的天秤永远是倾向于正义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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