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国的城市权贵

当前位置:看文网 > 历史解密 > 世界史 > 发布时间:2023-07-02 15:42 来源:未知 点击: 手机阅读
  城市公社与城市权贵概念的出现
 
  公社的目标是将市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对抗掌握着城市管理权力的封建领主。当这种斗争获得胜利后,公社取代了城市中旧有的封建机构,成为一个法律上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用于管理和控制城市事务。
 
  为了在政治上取得认可,国王或其他大领主会承认公社的合法性,并通过颁发特许状赋予公社在商业、政治甚至军事上的特权,以削弱城市所在地区领主的势力。
中世纪法国的城市权贵
  然而,特许状的签发主要出现在由大封建主控制的北方城市,比如弗兰德斯地区和庇卡底地区。而在王权较强的南部地区,特许城市公社自治的情况就不那么普遍。
 
  国王甚至可能在城市的自治问题上反复无常。例如,拉昂和亚眠的城市公社分别在1111年和1113年获得国王的承认,但不久后却遭到了镇压。
 
  这些城市公社的兴起对于中世纪欧洲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城市自治和市民权利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一些城市公社,例如里昂,只获得了部分自治权。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公社虽然没有获得国王的许可,却事实上成为了城市实体。
 
  在1734年,杜博斯教士这样描述道:“在十二世纪,法兰西王国境内有很多城市拥有了自治权……
 
  它们却不在第三等级之王(指法国国王)所承认或授予自治权的城市名单上。”无论是否获得自治许可,当城市处于公社的控制之下时,就成为了自治市;公社本身也成为了城市的代名词。
 
  尽管各个城市公社在形式和自治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最初都是由市民们共同宣誓组建的互助式团体,代表着他们的集体利益。
 
  市民根据这一宣誓享受公社赋予的各种特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公社对城市的控制程度实质上决定着市民对城市权力的掌控程度。
 
  城市权贵的政治权力
 
  城市权贵的出现与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城市公社运动中,公社的斗争并非集体式的民众运动,而主要通过公社的代表进行政治博弈。
 
  因此,公社代表只能由市民中的精英家族来担任。这些家族通过各种商业活动积累财富,并逐渐崭露头角,如挂毯和香料贸易等。
 
  商业财富使得他们在城市或行业内的声望提高,成为城市组织或行业组织的领袖。当这些组织演化成城市公社时,他们利用其领袖地位夺取政治权力,成为权贵阶层。
 
  尽管城市权贵是城市公社权力的实际统治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城市的权力和影响力与封建领主们相当。
 
  封建领主对于城市的控制主要基于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将城市视为采邑的一部分。而城市权贵们只能作为公社代表行使权力。
 
  从理论上来说,以盟誓契约为基础的城市公社属于民主政体,每个城市公社都设立了名义上为最高主权机关的市民大会,所有年满14岁的市民都有权参加。
 
  然而,实际情况是参加这种大会的人数并不多,而且主要是权贵家族的领袖参加,他们是城市显贵和主要行业的领袖,偶尔还有一些老人出席。
 
  大会的意义也有限,在一些大城市,普通市民参加大会不能质疑权贵的权威,而在权贵眼中,大会的唯一作用只是批准市政决议。
 
  举例来说,在阿维农,市民大会每年举行三次,其目的只是为了参加执政官的宣誓,听取他们的报告,最多以喝彩的形式一致通过他们的提议。
 
  因此,当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公社以共和国自居时(例如梅斯),其实行的不过是由少数城市权贵构成的寡头政治。韦伯认为,寡头政治在城市公社中形成并非完全是因为权贵们的巧取豪夺,而是因为普通市民不具备议政的能力。
 
  只有那些有经济余暇的人才能不间断地参加市民大会,而且更重要的是能有时间来讨论并介入相关的事务。除非有直接的政治利害关系,一般市民都缺乏出席的兴趣。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公社的行政机构完全由城市权贵们把持。在北方完全自治的公社中,城市的行政机构为市政厅,这个机构最初由城市的封建领主设立,成员一般为12人,作用相当于陪审团。
 
  从12世纪开始,市政厅的职责扩展到了城市行政和管理。到了13世纪,市政厅已经成为城市的唯一代表。
 
  在大城市中,市政厅的成员每年都要更新一次,离任的成员在一段时间内不得续任,但有权决定新增补成员的人选。
 
  而在南部,执政厅是城市的行政机构,执政官的人数不等,任期一般为一年,里昂为两年。执政官通过选举产生,但选举方式比较封闭,从而保证了权贵阶层的顺利当选。
 
  最常见的做法是设立一个由各个区的代表组成的选举团,这些代表通常就是城市权贵和各个行会的会长。
 
  城市公社存在的首要意义是承认其成员为"自由民",这意味着市民们在法律上只受到公社契约的约束。这使得城市权贵在获得城市行政权的同时也享有部分的司法权力,因为市政机构(特别是执政厅)本身就具有司法功能。
 
  然而,权贵们在司法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控制力。这是因为在承认城市自治的特许状中,很少会授予公社独立的司法权。因此,城市权贵不得不与当地的领主或国王共同分享司法权。
 
  最常见的做法是司法分权,即一般的民事纠纷由城市权贵掌控的市政机构负责处理,而重大的刑事案件(如偷盗、纵火等)则归于更高级的司法机构(往往受领主或国王的控制)。
 
  城市权贵的经济基础
 
  与以封建领土为身份基础的封建贵族不同,城市权贵的判断标准是财富和参与市政管理的能力。
 
  城市公社运动的精英领袖们依靠自己的经济地位获取领导权。一旦他们获得城市权力,就利用政治地位的优势来扩大自己的经济势力。
 
  然而,随着城市权贵身份的确立,他们的财富构成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正如之前提到的,城市权贵阶层大多是通过在城市中进行各种商业活动起家,但随着政治地位的提升,他们开始购置土地和房产以获取收益。
 
  在里昂,许多权贵家庭停止从事家族的传统产业,转而成为地产商。这种现象很普遍,韦伯在对权贵城市的分析中指出,权贵阶层的共同之处在于土地财富是他们权力的基础。
 
  因此,拥有相当数量的地产是权贵阶层在经济基础上的显著特征。从土地规模和范围来看,城市权贵购置的地产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城市房产和乡村庄园。
 
  城市房产包括各种功能和类型的建筑,如住房、仓库和旅馆,既有高层和中层建筑,也有平房,这是他们在城市中积累财富的主要形式。
 
  在里昂,一个权贵家族拥有多达82座房屋。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这些房产为权贵们带来可观的租金收入。此外,乡村庄园也是城市权贵们重要的土地财富。在中世纪后期,原有的封建庄园经济逐渐衰落,为城市权贵们在乡村购置田产提供了机会。
 
  举例来说,在1337年到1379年期间,梅斯的一位名叫Guillaume de Heu的权贵购置了215份田产。
 
  此外,位于里昂周边的40个教区的葡萄园也都归城市权贵所有。乡村庄园一方面可以用来耕种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在城市发生动乱时也可以成为权贵们的避难所。
 
  例如,1326年梅斯发生了普通市民骚乱,权贵们就撤退到乡村庄园,待局势稳定后再夺回城市的控制权。
 
  拥有大量地产为城市权贵带来巨额财富,使他们能够进入另一个领域,即货币借贷。在中世纪早期,主要是犹太人从事西欧的货币借贷活动,但随着城市商业的繁荣,富裕的权贵们开始参与这个利润丰厚的行业。
 
  他们主要借给城市周边的封建贵族,如前面提到的Guillaume de Heu,他的借款对象包括梅斯主教和洛林公爵。
 
  借款通常以转让田产作为偿还方式,这进一步扩大了权贵们的地产规模。尽管土地已成为城市权贵阶层的重要经济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向封建贵族转变或融合。
 
  由于公社的盟约性质,权贵们在城市中只拥有房产,而非土地。即使他们在乡村购置土地,通常也只是获得这些土地的租借权,很少能够获得领主的权力。
 
  从经济形式上看,他们对土地的经营通常是以资本方式进行的。因此,城市权贵与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封建贵族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无论是地产、借贷还是商业交易,城市权贵们的经营活动都具有明显的城市经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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