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日本的性开放与AV产业一直举世闻名,这不禁让人思考日本对于强奸犯罪的包容性。
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会在日本构成强奸犯罪呢?
或许下列这则发生在日本的经典案例会颠覆您对强奸犯罪的认识。
女白领与男服务生调情喝酒,醉酒后被强奸,法院:无罪
故事的女主人公是位日本籍白领。有天,她因为工作上的不顺利,便在下班后的深夜前往一家小店饮酒解闷。
期间,女白领遇上了一位同为日本籍的男服务生,男服务生见女白领孤身一人,便主动上去搭讪。
男服务生风趣幽默,长相也十分帅气,一下子便应得了女白领的信任和好感。
因为正值深夜,小店中并没有其他客人需要服务,男服务生便索性坐在女白领旁边陪她聊天。
聊天过程中,男服务生有意无意地向女白领释放暧昧的信号,女白领也接受与之进行调情。
同时,男服务生还有意无意地向女白领灌酒。一来二去,女白领不胜酒力,不一会儿便醉倒在了桌上。
而男服务员没有叫醒女白领或联系女白领的朋友,而是在下班后将女白领抱上了自己的车,并开车将她带回了自己的出租屋中。
而在关门后,男服务生便露出了邪恶的嘴脸,趁着女白领醉酒,与其发生了关系。
期间,在未经过女白领同意的情况下,男服务生还对二人的行为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想着自己以后可以反复观看享受。
在过程中,女白领因为醉酒,意识不清,无力反抗也没有呼救,甚至还有些配合。
因为生理反应,女白领有时还会抑制不住地发出声音,看起来十分享受。二人就这样共度了一夜春宵。
女白领酒醒,看着陌生的环境和身旁陌生赤裸的男人,以及躺在床上同样赤裸的自己,女白领瞬间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
在女白领的质问下,男服务员却对强奸行为矢口否认,很是轻蔑地回答道,“我们是自愿的,你昨晚也很享受,可别翻脸不认人。”
女白领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随即便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男服务员的强奸犯罪行为。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之中,男服务员提供了二人当晚的视频及在酒吧调情的视频,证明女白领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随后,经过法院的认定,女白领在与男服务员发生性关系之时,并没有大声呼救,也没有反抗。
甚至还因为行为发出了享受的声音,并表示女白领对于与男服务员发生关系的过程是十分享受的。
再结合二人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曾在酒吧进行过调情的行为,故应当认为女白领是自愿与男服务员发生性关系的。
也因此,法院认为男服务员对于女白领并不构成强奸,并最终宣判男服务员无罪。
文化差异,日本网友表示:判得对,该女性应该就诬告行为向男性赔偿!
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而更为让人震惊的是,日本网友对此案例的评论却出奇的一致。
他们纷纷指责女白领,认为女白领小题大做,侮辱、侵害了男服务员的名誉权,并要求女白领对男服务员进行道歉并赔偿。
日本网友们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见解,是因为在日本有个潜移默化的规则。
即如男性邀请一名女性喝酒,如果这位女性把酒喝下后,就表示她默认同意和该名男性发生关系。
这则潜移默化的规则也可以看作是日本版本的“公序良俗”,这也难怪日本网友认为这位女白领“背信弃义”。
在日本网友看来,这名女白领既然接了男服务生的酒并和其调情就代表女白领已同意发生关系。
而女白领事后却反咬反咬男服务生强奸。颇有些“坏人还立牌坊”的意味。
而在日本,类似这样的“公序良俗”还有很多。例如两个熟人之间发生的行为也大多数会被判定为自愿。
在日本红灯区卖淫而半途反悔的,即使男性仍然强迫继续进行,一般也不会认为该男性构成强奸。
对于上述案例以及日本潜移默化的规则,大部分中国的网友表示对此瞠目结舌。
也有热心的网友对于日本强奸犯罪的法律进行了科普。
他们表示,日本法律对与强奸案类似的案件有着十分严苛的适用条件。构成强奸性侵案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包括,必须是女性非自愿;女性本人必须要强烈反抗;被侵害时必须大声求救;或者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在日本,强奸犯的量刑甚至要比盗窃犯还要低一些”,有网友如是说道。
【·以案释法·】
但大部分中国网友对于日本的此种法律规定并不理解,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于女性而言并不公平,甚至可能由此引发强奸行为的泛滥。
但也有中国网友认为,每个国家的文化和国情都不一样,应当尊重他国的法律。
“日本的性观念十分开放,性教育也比较完善,对于性的接受程度也较高,由此产生强奸犯罪认定条件较高也无可厚非”。
1、那么如果本案发生在我国境内,男服务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犯罪。
犯强奸罪的,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女白领因为醉酒,对于男服务员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反抗,男服务员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即与该女白领发生了关系。
然而,女白领的醉酒行为是因男服务员的灌酒导致,且男服务员利用了女白领的醉酒不能反抗并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女白领发生性关系。
男服务员的行为同样违背和侵害了女白领对于性的自主权,其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由此,男服务员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应构成强奸犯罪。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八种强奸犯罪的法定加重情形。
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以及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构成上述八种强奸犯罪加重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从本案现有的情节来看,男服务员尚不构成上述强奸犯罪法定加重的情形。
如本案男服务员的强奸犯罪行为给女白领造成损害的,女白领可以在公诉机关追究男服务员刑事程序过程中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该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而对于所提起的精神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而对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惜的是,本案并不能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而应依据日本的法律进行处理,故才会出现男服务员被宣告无罪的情形。
2、那么,我国刑法适用于什么情况呢?这就涉及到我国刑法的管辖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四种管辖权,分别是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所谓“属地管辖权”是指,凡在我国领域内或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而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所谓“属人管辖权”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该行为人所犯罪行依据我国刑法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所谓“保护管辖权”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
且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而所谓“普遍管辖权”是指,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中,被害人女白领及行为人男服务生均为日本籍公民,二人发生关系的地点也是在日本国内,本案也并无普遍管辖权适用的空间。
由上可见,我国与该案并没有任何连接点,我国的刑法对于该案男服务生的行为并不适用。
故男服务员的行为只能依据日本的法律进行处理。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如果本案男服务生并没有实施强奸女白领的行为,也没有对女白领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3、而女白领误会并状告其强奸的,女白领是否构成对男服务生名誉权的侵犯呢?
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构成应遵循四要件,其中便包括了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如女白领只是因为误会,而没有侵犯男服务生名誉权主观故意的,女白领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如女白领明知男服务员没有强奸行为,而仍旧对其进行举报,并意图使男服务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则女白领的行为构成对男服务员名誉权的侵害。甚至严重的,女白领还涉嫌诬告陷害犯罪。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现还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犯诬告陷害罪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本的强奸案少是因为日本的强奸罪入罪门槛高。同一行为放在日本是你情我愿的合法行为,放在中国便是十恶不赦的强奸犯罪。
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不同的国情,这也造成了每个国家对于同一行为的容忍程度和法律规定的不同。
我们在尊重他国的法律及风俗习惯的同时,也应注意在去别国旅居的同时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