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法庭上,两拨人吵得不可开交。一方认为是对方先抢劫的自己,自己只是出于自我防卫。另一方则认为就算是抢了钱,但也罪不至死。
双方各执一词,都有各自的理由,那么这件事情究竟该怎么来宣判呢?
1.荣女士的烦恼
荣女士和丈夫两人结婚多年,也一直十分的恩爱。
他们也和普通的夫妻一样,想要先拼出个事业,有了一定的积蓄后,再来组建自己的小家庭,给他们添个小宝宝。
但是没想到,由于两人太辛苦了,经常夜以继日的加班,并且两人经常分别出差,在一起的时间也不是很多,等他们终于有了一定的积蓄,有能力抚养一个小宝宝时,却始终怀不上。
去医院一检查,检查出了荣女士的身体是由于太劳累,身体亏损太厉害,再加上她的输卵管堵塞,所以导致她很不容易怀孕。
不过好在,只要后面细心调理,再做些手术,还是有几率怀上的。于是荣女士便选择了辞职在家,一心调理自己的身体。
荣女士休养在家之后,两个人就只有丈夫一个人在工作了,于是她的丈夫便更加的刻苦,也导致他经常会出差。
最近荣女士的丈夫为了有更多的工作机会,赚更多的钱,不得不选择外调,在外面工作一段时间。
而这一段时间荣女士就是一个人在家。
荣女士听说最近在这一带,有一些独居女性经常会遇到抢劫,所以她除了去医院调理身体,几乎不选择出门,特别注意自身安全。
2.被贼惦记
俗话说,不怕贼厉害,就怕贼惦记。
没想到即使荣女士已经足够小心,却还是被一些强盗给盯上了。
自从辞职在家上身体后,荣女士每天的路线就非常的固定,就是医院和家里面两点一线。
经常去医院,还可以住着比较好的小区,开着比较好的车,且经常是一个人,肯定好下手,并且下手不亏。荣女士就这样被惦记上了。
这天丈夫外调也快回来了,身体也调理的差不多了,可以去医院做手术了,只要这个手术成功以后他们就可以拥有自己的小宝宝了。
荣女士满怀期待一大早就去银行取了8万块的现金,虽然她已经足够小心谨慎,用袋子将钱给包住了,但是还是被一直跟踪她的几个强盗给盯住了。
3.被砸抢劫
取了钱之后,荣女士快速的回到了地下车库,但是她也感觉到似乎有人在跟着自己,所以她几乎一路小跑着上了自己的车。
上了车之后,她就将车门从里面给锁上了。
这个时候地下车库除了荣女士,没有其他任何人,荣女士心里面有点打鼓,赶紧启动车子就要离开这里。
可是这个时候突然传来一阵摩托车的声音,随即一辆摩托车横挡在了荣女士的车子的前面。
容女士被吓了一跳,急忙踩了刹车。感觉到对方的来者不善,容女士立马将车窗摇起来。
几人冲到荣女士的车门前,发现车门拉不开之后便对着车窗又拍又打,手上还拿着一些棍子,嘴里在说着什么。
荣女士吓的不行,赶紧报了警。她就说最近总感觉有人在跟踪自己,原来真的不是自己的错觉。
而这时三个劫匪似乎也看出了荣女士的用意。由于害怕警察待会儿到来,于是就用铁棍将车窗给敲碎了。
荣女士吓得抱头尖叫。三个劫匪,一个骑着摩托车在旁边等着,一个控制住荣女士,另一个就将放在副驾驶上的装着钱的包给拿走了。
三个暴徒拿到钱之后立马又跳上了摩托车,打算就这样跑路。
4.紧张的防卫
荣女士虽然被吓得不行,但是也不能看着这8万块钱就这样被几个劫匪拿走。并且她已经报了警,警察很快就会赶过来,自己只需要把他们拖住就行了。
她连忙驱动车子追了上去。可是三名劫匪却转过来对着容女士竖中指 他们似乎料定柔女士也不敢对他们做什么。
并且他们骑着摩托车非常的轻便灵活,荣女士开着车,在车库里面不方便,马上就要跟丢了。
而这个时候荣女士只好加大油门,一脚轰了过去。可是没想到这一脚油门没来得及收住,一下子就将摩托车给撞翻了。
三名劫匪都被撞翻在地,其中一名劫匪反应比较快,只受了一点轻伤,而另一个劫匪却倒在血泊当中,头磕到了地上,一动不动了,还有一名劫匪腿都已经折了过来,也是昏迷不醒的样子。
荣女士这下彻底慌了,她只是想让他们走不掉,并没有真的想把他们撞死。
冷静下来的荣女士也马上报了警,选择了自首,给警察说明了过程。
之后救护车也赶了过来,立即将受伤的三名劫匪送到医院。受伤最重的劫匪已经不治而亡了,另外一名腿断了。还有一个只受了一些轻伤。
这件事情发生以后,死去的那名劫匪的家人非常的愤怒,他们向法院起诉了荣女士。
不仅如此,他们还跟踪荣女士,恐吓她,给她家里面门上泼油漆,或者是向她家里面投一些虫子之类的。
荣女士也既愤怒又委屈,她不明白自己明明没有招惹什么,为什么就被贼给惦记上了,不仅如此,自己还要承担这么多后果。
劫匪的家属认为,就算是抢劫犯也罪不致死。而荣女士这边则认为她属于正当防卫。并没有想刻意伤害别人。
而警方通过调查也发现,这三名劫匪已经不止一次作案了,至少有过三次及以上的犯罪案底。
【以案释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荣女士究竟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她究竟还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死去劫匪的家人对荣女士的恐吓行为,又会如何定性呢?且看详细分析。
荣女士究竟构不构成正当防卫?
那么首先需要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法律当中,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共有五个,分别是以下:
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依法规定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所谓的不法侵害是指,会对犯罪对象的身体或者是财产造成损害的危害行为。
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其实就是三名暴徒的抢劫行为,他们使用棍子击打荣女士的车窗,使用暴力压制荣女士的反抗,最后劫走荣女士副驾上的八万元现金,这些都是属于不法侵害。
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
该时间要求是必须在不法侵害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是在不法侵害结束或者是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之前就进行防卫的,可能会构成防卫不适时,因而要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荣女士在三名暴徒劫走自己八万元现金之后,在驾驶机动车去冲撞三名暴徒的摩托车,这样的防卫行为是否是不事实呢?
网友表示,三名暴徒的抢劫行为明明就已经结束了呀,这个时候他们对荣女士的人身都都不再具有危害性了。
那荣女士这个时候去反击,那肯定是防卫不适时呀,而且还闹出人命了,那就是防卫过当。
可是又有网友表示,荣女士的八万元现金在还在歹徒的手上。
那荣女士的财产利益此时就是受损害的状态,她驾车去反击歹徒们也就是想要歹徒们归还财产,受到警察的制裁而已,所以不法侵害的状态还是持续的。
荣女士这时反击,也不会构成防卫不适时。
那么,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呢?
根据刑法的解释,在抢劫这一类的犯罪行为中,如果被抢劫人在当场对抢劫者实施追赶或者是抓捕行为的话,可视为是其对自己财产利益的一种自我防卫行为。
即在抢劫之后去实施反击,也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
所以,本案中荣女士在被强奸之后驾车去撞击歹徒们的做法,其实是防卫适时的表现。
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如果正当防卫的对象不是不法侵害人的话,就会构成紧急避险或者构成其他的犯罪。
本案中,荣女士驾车反击的正是抢其八万元现金的三名狂徒,三名狂徒确实是不法侵害的实施者,所以荣女士正当防卫的对象是合乎条件的。
第四、正当防卫的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会构成防卫过当,会负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一种防卫属于是例外,没有限度的要求。
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规定,这一规定并不是赋予受害人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特殊防卫权。
荣女士虽然在防卫时间上满足了条件,但是在防卫的限度之上却引发了网友的争议,成为了本案审判的焦点。
如果说这个时候三名歹徒已经完成了抢劫行为,终结了对荣女士身体上的暴力攻击的话,那么此时三名歹徒所持续的不法侵害,就仅仅是针对荣女士的财产权益。
那么,这种情况下,周女士就不具备法律上所赋予的特殊防卫权,因为歹徒没有对其进行严重的人身暴力伤害。
这种情况下,荣女士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安全而开车,撞死了一名歹徒的行为,其实就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而造成防卫过当。
因此,荣女士就要为其过失杀人行为付出刑事上的代价。
但是也有网友表示,歹徒的抢劫行为是一整个犯罪行为,不可以割裂开来,其逃跑行为也是其抢劫行为的一部分。所以荣女士在其逃跑的时候进行反击,也算是对其人身和财产的一种保护。
并且,鉴于该三名歹徒有多次犯案的案底属于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度高的情形,罗女士的反击行为也算是为民除害了。
而法律上所给出的解释则是这样的,鉴于抢劫行为是一种十分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以在抢劫的整个过程中,行为人都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这也就包括了劫匪在抢到钱之后逃跑过程的时间。
且以前也有案例,法官判决了抢劫之后追人致死的情形,是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担责。
所以荣女士最后的判决是构成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正当防卫的意识
而正当防卫的最后一个构成要件,则是要求防卫人有防卫意识。显而易见,本案中荣女士肯定是具有防卫意图和意识的,这不用更深入分析。
所以综上,荣女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不用负责。
至于死去歹徒家人对荣女士的骚扰,恐吓行为,荣女士则可以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基于其家人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主张人身赔偿,精神赔偿等。